生產風險與醫療糾紛的處置差異

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立意雖好,但社會上仍有些疑義,認為這項條例是為了讓醫事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免責。衛生福利部強調,婦女生產本身並非醫療處置,雖然都有事故發生的風險,但是生產風險與醫療糾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。醫事人員是否應負醫療過失責任,是司法機關經過訴訟程序裁判認定的範疇,然而生產事故救濟制度是當生產事故發生時,由國家及時幫助渡過難關,分擔風險,兩者意義不同。

從醫療機構的角度來看,因為生產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讓醫病關係改善,有效降低醫療糾紛案件數,也有助醫師在選擇科別時,提高投入到五大科的意願,2015年婦產科醫生招收率已回升到100%。

為了管控與預防生產風險與事故,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也率先引進目前國際醫療先進國家紛紛採取的根本原因分析機制(RCA),即完整調查、原因徹底分析、公布與學習,並搭配病人安全通報機制,以匿名、保密、共同學習方式,共同增進醫療品質,強化生產安全。此外也規定根本原因分析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的證據,有助於真相釐清及同儕學習。

生產事故救濟法制化 保障更周全

相較於試辦計畫,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確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法制化,所給予的救濟範圍也更完整。原本試辦計畫受限於既有規定,只能保障在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內發生的事故,而且僅能透過醫療機構代為申請。然而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通過之後,能夠更完整分擔婦女生產風險,像是生產事故的發生地點,不管是在醫療或助產機構之內、路途中,或是在家中發生的生產事故,均能納入救濟範圍。

而在胎兒死亡給付之判定上,試辦計畫救濟範圍原本限於懷孕36週以上的胎兒死亡,本條例也大幅放寬至34週以上,可以涵蓋救濟更多的胎兒事故案件。除了分擔婦女生產所承受之風險,參與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的醫院也須設有事故關懷小組,可以即時向家屬說明、溝通、關懷與協助,在情感上協助家屬渡過難關。衛生福利部表示,近期將依據條文內容,陸續公告相關作業程序,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說明會,務必讓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》與試辦計畫順利接軌,使婦女生產更有保障,促使我國婦女福利更臻完備。